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 检查"
权力编码: 17CDSJTZFDJC-4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受理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的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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