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17CDSJTZFDJC-5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1.受理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的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