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17CDSJTZFDJC-9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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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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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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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
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1.受理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的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