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17CDSJTZFDCF-180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4511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ensp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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