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17CDSJTZFDJC-6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查处和纠正违法经营行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1.受理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的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使用中止运行车辆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程序的;(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四)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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