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17CDSJTZFDJC-11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1.受理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1.受理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