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17CDSJTZFDCF-51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ensp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使用中止运行车辆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程序的;(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四)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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