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清理、占用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收取
职权名称: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清理、占用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收取
行使主体: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 征收"
权力编码: 17CDSJTZFD ZS-1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 4.告知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权利,并制作送达回证; 5.执行阶段责任: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认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勘验调查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勘验调查的。 4.擅自设立收费种类或者改变收费幅度、范围的。 5.违反“收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6.对当事人收取费用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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